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動員區分階段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二、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第 3 條
動員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 二、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
第 4 條
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第 5 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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