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五 章 獎勵與罰則
第 五 章 獎勵與罰則
第 40 條
- 推動動員準備事務表現優良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得予以獎勵及慰勞。
- 前項獎勵及慰勞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41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42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 43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4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五 章 獎勵與罰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