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菸酒稅法第 四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罰則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1. 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第十四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按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元。
  2. 產製廠商逾第十四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按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加徵百分之二怠報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二萬元。
  3. 前二項產製廠商無應納菸酒稅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五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一萬元。
  1. 納稅義務人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加徵滯納金
  2. 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補徵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