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十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變更、解散及清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變更、解散及清算
第 95 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變更,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第 96 條
  1. 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破產。 三、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 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或法院之裁定解散。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
  2. 特殊目的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第 97 條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

第 98 條

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第 99 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提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100 條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節、第十一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第 101 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準用之。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十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變更、解散及清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