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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三章 送審類別

§ 13–208

14
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15
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一。
16
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二。
17
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範圍包括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三。
18
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四。
20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經學校審查合格,報本部審查者,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由本部審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