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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1. 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但就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然人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得經徵求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送請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各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2. 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准由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應彙整專案評估及公聽會資料,報各該主管機關審核專案評估是否通過。
  3. 各該主管機關計劃停辦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

前條之專案評估通過後,各該主管機關應公告委託資格、期間、權利義務、評選基準、申請期限及決定程序等相關資訊,受理申請。

  1. 前條申請,應提出經營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申請人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三、辦學目標、理念、特色及預期效益。 四、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擬不受限制之法規規定、理由及替代方案。 五、擬聘校長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擬訂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 七、人員進用方式及相關事項。 八、課程規劃及教學設計。 九、校園規劃、環境設計及教學設備計畫。 十、招生對象、招生人數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十一、近程、中程及長程財務規劃。 十二、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其他相關事項。
  2. 前項經營計畫,各該主管機關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初審,並依學校屬直轄市、縣(市)立或國立,分別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所組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以下合稱審議會)複審。複審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准委託辦理後通知申請人,並刊登公報。
  3. 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之經營計畫,其涉及原住民族教育事務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其涉及實驗教育者,應增聘熟悉實驗教育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參與審議;委員依該審議之案件聘免,不受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原有委員原有總額及任期之限制。

申請人應自收受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各該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經依前條第二項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1. 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及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2. 受託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事項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未完成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廢止准,並解除契約
  3. 受託人認行政契約有變更必要時,應擬具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修正之;其涉及經營計畫之變更者,並應擬具經營計畫修正草案,報各該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