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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 三 章 設備及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設備及管理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同一性質之補習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補習班之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學生人數視其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得限制補習班的之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補習班應置左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置備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二、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置備。 三、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特別訂有設立標準者,從其規定。

補習班經准立案後,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發給立案證書,並應懸掛於該班辦公室顯明之處所。

補習班之班名,應照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

補習班招生廣告內容,以班名、班址、科別及課程內容、班數、招生人數、開學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入學資格、收費標準為限。 前項招生廣告應載明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補習班應置備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及操行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及財產目錄等,並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補習班經准立案後,如有左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 一、班主任之更動: (一) 變更申請表。 (二) 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 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二、班址之遷移: (一) 變更申請表。 (二) 新班舍位置略圖。 (三) 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四) 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 (五) 財產目錄。 三、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一) 變更申請表。 (二) 班舍平面圖及位置略圖。 (三) 新增班舍使用可供作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 新增班舍建築物使用執照。 (五) 教師履歷表。 (六) 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七) 基金存款證明文件。 四、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 變更申請表。 (二) 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由設立人為之;第三款、第四款由班主任為之。 縣 (市) 政府核准第一項各款變動事項,應報請省教育廳備查。

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依左列規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備: 一、招生簡章包括招生班數、人數、開學日期、各科教學時數、修業期限、入學資格、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招生三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生名冊於開學後二星期內陳報。 三、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於該期學生結業後一個月內陳報。

縣 (市) 政府應將轄區內各類補習班名稱、教職員人數、學生人數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列報省教育廳備查。

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報經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