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強制治療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治療,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執行強制治療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治療,並注意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強制治療處所,於治癒時,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