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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節 電器醫療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電器醫療設備

設施電氣醫療設備工程時,限用電纜線。

在控制盤上應裝設左列器具: 一、電流計、電壓計等。 二、開關設備。

X線發生裝置(包括X線管,X線管用變壓器,陰極加熱用變壓器及其他附屬裝置與線路)可分為左列四種: 一、第一種X線發生裝置:露出充電部分且X線管施有絕皮而以金屬體包裝者。 二、第二種X線發生裝置:除操作者能出入之地點外,在其他地點不露出充電部分且X線管施有絕緣皮且有金屬體包裝者。 三、第三種X線發生裝置:除操作者能出入之地點及設置於距地面在二‧二公尺以上者外在其他地點不露出充電部分且X線管施有絕緣皮而以金屬體包裝者。 四、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除上列各種情形以外者屬之。

在第二、第三、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中,除操作上之必要部分外,其餘均不得移動使用。

設施X線發生裝置之線路時,應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X線發生裝置之線路(X線管之引出線除外)除按電纜裝置法設施者外,其餘均應照左列規定設施之: (一)凡X線管之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者,線路應距離地面二‧二公尺以上,超過一○萬伏時,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應遞加二○公厘。 (二)凡X線管之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者,線路與敷設面間之最小距離應在三○○公厘以上,如超過一○萬伏時,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應遞加二○公厘。 (三)凡X線管之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者導線相互間之最小距離應在四五○公厘以上,如超過一○萬伏時,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應遞加三十公厘。 (四)X線發生裝置之線路與其他高低壓線路、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等相互間之距離應照第三目之規定辦理。 二、X線管之引出線須按X線發生裝置之種類分別使用左列各種導線,該項引出線與X線管應焊結牢固: (一)在第一、二、三等三種X線發生裝置中應使用裝甲電纜。 (二)在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中,應使用裝甲電纜或鋼皮軟管線,管中導線應為直徑在一‧二公厘以上之軟銅絞線。 三、X線管用變壓器及陰極加熱用變壓器之一次側開關,應裝設於容易接近之處。 四、如有二具以上之X線管裝置使用時,應分別設置分路。 五、裝設於特別高壓線路上之電容器,應附設放電設備,以消滅殘餘電荷。 六、X線發生裝置之各部分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一)變壓器及電容器之金屬外箱。 (二)電纜之鎧甲。 (三)包裝X線管之金屬體。 (四)X線管及其引出線之金屬支架。 七、凡距離X線管之露出充電部分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物件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八、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及其附屬配件之週圍應設立柵欄或加適當保護,不易為人觸及。 九、在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中,線管引出線之露出充電部分與建築物,X線管之金屬支架及週圍之金屬物件間之最小距離如左: (一)凡X線管之最大使用電壓在一○萬伏以內者須距離一五○公厘以上。 (二)如超過一○萬伏時,每超過一萬伏或不及一萬伏中者應遞加二○公厘。 十、使用第四種X線發生裝置時,距離人體不得小於二○○公厘,以策安全。

在X線管上之明顯部位應註明最大使用電壓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