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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款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款 通則

以傳導或感應方式連接電動車輛至電源之電動車輛外部電氣導體(線)與設備之裝設,應適用本節規定;電動車輛充電有關設備與裝置之裝設,亦同。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使用,且由可充電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光電組列或其他方式提供電力至電動機,作為主要動力之自動式車輛及電動機車。 二、插電式油電混合動力車(PHEV):指在道路上使用,具備可充電儲存系統,能儲存及使用車外之電能,且有其他種類動力來源之一種電動車輛。 三、可充電儲存系統:指具有可被充電及放電能力之各種電源。 四、電動車耦合器:指相互搭配之電動車充電接口與電動車連接器。 五、電動車供電設備:指以轉移用戶配線與電動車輛間能量之目的而裝設之器具,包括被接地、接地、設備接地之導體(線)與電動車連接器、附接插頭,及其他所有配件、裝置、電源出線口。 六、電動車連接器:指藉由插入電動車充電接口,建立電氣連接至電動車輛,以達電力轉移及資訊交換目的之裝置。 七、電動車充電接口:指在電動車輛上所設非屬電動車供電設備之組件,而以供電力轉移及資訊交換之連接器插入裝置。 八、人員保護系統:指結合人員保護裝置與構成防護功能組合之系統,於一併使用時,可保護人員避免遭受電擊。 九、電動車輛非開放式蓄電池:指由一個以上可充電之電氣化學電池所組成之密閉式蓄電池。

本節供電設備應採用交流系統電壓一一○、一一○/二二○、一九○Y/一一○、二二○、三八○Y/二二○及三八○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