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款 電路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款 電路規定
PV系統電路之電壓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流電路最大電壓: (一)PV 系統直流電路之最大電壓應為電路導線間之最高電壓。絕緣導線、電纜、設備、工作空間及其他應用之電壓限制及額定應採最大電壓。 (二)PV 系統直流電路裝設於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者,其最大電壓不得超過一千伏特。裝設於獨棟或雙拼住宅場所,且無合格人員管理者,其最大電壓不得超過六百伏特。 (三)直流PV設備額定最大電壓未超過一千五百伏特,且非位於建築物屋頂、牆面或內部者,其裝設得免依第九百零五條及第九百十五條至第九百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用於PV系統直流電路之設備額定電壓在一千伏特以下者,不適用第一千零十二條規定。 二、PV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之最大系統電壓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並依最低預期周圍溫度作溫度修正後之串聯模組額定開路電壓之總和: (一)採用模組之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或設備銘牌提供之開路電壓溫度係數。 (二)單晶矽或多晶矽模組之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或設備銘牌未提供開路電壓溫度係數者,採用表八六六提供之開路電壓溫度係數。 三、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及輸出電路之最大電壓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計算: (一)單一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壓依該轉換器設備銘牌或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決定。該指示未提供決定最大電壓之方法時,其最大電壓為該轉換器輸出之最大額定電壓。 (二)二個以上直流對直流轉換器串接之輸出電路,其最大電壓依該轉換器之設備銘牌或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決定。該指示未提供決定最大電壓之方法時,其最大電壓為該等串接之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最大額定電壓之總和。
- 各電路之最大電流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PV系統電路: (一)PV 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並聯模組額定短路電流之總和乘以一‧二五倍。 (二)PV 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前目並聯電源電路之電流總和。 (三)直流對直流轉換器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該轉換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四)直流對直流轉換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依前目計算所得並聯電源電路最大電流之總和。 (五)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二、連接至電子式電力轉換器輸入端之電路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該裝置安培額定未大於該電路導線安培容量者其最大電流為所接線之該電子式電力轉換器輸入端額定輸入電流。
- 電路導線應能承載依下列規定之一計算所得較大之安培容量: 一、導線安培容量未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者,依前項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一‧二五倍。但電路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該過電流保護裝置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以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運轉者,該導線安培容量得以前項計算所得之最大電流選用。 二、導線安培容量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者,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最大電流。
- PV電源具備多組之輸出電路電壓,且共用同一回流導線者,該共用回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個別輸出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
- 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二串以上並聯模組電路者,每一模組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加上其他並聯模組短路電流一‧二五倍之總和。
- PV系統直流電路及變流器輸出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有過電流保護。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導線安培容量者,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 每個電路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導線具有足夠安培容量能承受最大電路電流。 (二)來自所有電源之電流未大於依PV模組或電子式電力轉換器依需求指定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 二、電路導線一端連接至有限制電流之電源,其導線安培容量依該電源計算且亦連接數個最大電路電流大於該導線安培容量之電源者,在與較大電流電源之接點處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不屬於前二款規定之電路者,其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導線超過三米者,於導線兩端應有過電流保護。 (二)導線非位於建築物內,且長度不超過三米者,於該導線一端應有過電流保護。 (三)導線位於建築物內,且長度不超過三米者,於該導線一端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採用管槽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四)非裝設於建築物內部、屋頂或牆面之導線,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電路一端有過電流保護: 1.導線採用金屬管槽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裝設於封閉之金屬電纜架、採用地下管路,或直接進入亭置式封閉箱體。 2.每一導線終端處以斷路器或限流熔線保護。 3.導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為隔離設備之整體一部分,或過電流保護裝置距離隔離設備在導線長度三米範圍內。 4.導線之隔離設備裝設於建築物外部且混凝土包覆厚度五十毫米以上,或最靠近建築物內部導線進屋點之可輕易觸及處。
- 直流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適用於PV系統者。防止PV 系統直流電路中反饋電流之電子式裝置,得用於防止該裝置PV 組列側導線之過電流。依本節規定須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其安培額定應依下列規定之一選定,並得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用高一級者: 一、不小於依前條第一項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一‧二五倍。 二、加入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適用於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運轉者,得以前條第一項計算所得最大電流選用。
- 依本節規定須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得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PV 模組、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及每一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之導線。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者,PV系統中所有電路之所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置於相同極性,且應裝設於可觸及處。
- 電力變壓器之每側各有一個以上電源時,應裝有符合第二百六十七條或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應先考慮第一側為一次側後,再考慮另一側。但電力變壓器一側連接至併聯型變流器輸出,且該側額定電流不小於變流器輸出連續電流之額定值者,該變流器側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 連接至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或第三節規定。
- 建築物隔離設備之電源側配線除依下列規定辦理者外,應符合本規則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 一、電源輸出:由獨立型系統供電至用戶配線系統者,電源輸出容量得低於所計算之負載。由獨立型系統供電之所有電源容量總和,不得小於連接至系統之最大單一用電器具負載。納入計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得視為單一負載。 二、導線線徑與保護:介於獨立型系統電源與建築物隔離設備間之電路導線,其線徑應以獨立型系統電源輸出額定總和決定。三相併聯之各相負載應受控制或平衡,使其能與電源總容量規格相容。 三、單相一百十伏特以下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得供電一百十伏特至單相三線一百十伏特或二百二十伏特之用戶總開關或配電箱,該總開關或配電箱應無二百二十伏特出線口,且無多線式分路。所有供電電源額定值總和應小於用戶總開關中性匯流排之額定值。 (二)前目用戶總開關應有標明單相一百十伏特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四、獨立型系統得供電給三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系統。 五、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併聯電源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並應有標明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之標識。 六、獨立型系統供電應控制其電壓及頻率維持在適合所連接負載限制範圍內。
- PV系統之直流電路,其任兩導線線間電壓八十伏特以上者,得裝設PV電弧故障啟斷裝置或具同等效果保護之其他系統組件。
- 裝設前項啟斷裝置者,該裝置應能偵測及中斷PV直流電路之導線、連接器、模組或其他系統組件所引發之電弧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