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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款 變電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款 變電室
  1. 變電室之牆壁及屋頂混凝土厚度應為一百二十毫米以上,磚造厚度應為二百五十毫米以上。變電室之地板混凝土厚度應為一百二十毫米以上;若下方有其他樓層者,樓地板應能承載其荷重。
  2. 變電室門口之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建築物內部進入變電室之每一個門口,應裝設緊密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門。 二、變電室應具有足以阻止變電室內最大變壓器漏油溢出門外高度之門檻或護欄,其高度不得小於一百毫米。 三、變電室門應配裝門鎖,且應加以上鎖,僅合格人員可進出。逃生門開啟方向應向外,並配有緊急推把。

變電室通風口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置應儘可能遠離門口、窗戶、逃生通道及可燃性物質。 二、通風口之排列應將所需開口面積之一半設於近地板處,另一半設於屋頂上或近於屋頂之壁上;或將所有之通風口全部開口面積,皆設在近屋頂處,達到自然通風。 三、變壓器容量在五十千伏安以下者,通風口之總面積應扣除窗口上網等所占之面積後,不小於○‧一平方米;超過五十千伏安者,每超過一千伏安應增加二千平方毫米。 四、通風口應有耐用窗格、百葉窗或網罩保護。 五、變電室對室內之所有通風口,應配置對變電室火災感應之自動關閉防火閘板,且該防火閘板應採不鏽材質,並裝有不鏽鋼網,且防火時效達一‧五小時以上。 六、通風管應以耐火材質建造。

  1. 變壓器容量超過一百千伏安之變電室應配置排水或其他設施,排除變電室內積油或積水。
  2. 與電氣或防火無關之管道不得經過或進入變電室。
  3. 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侵入之措施。
  1. 變電室應設於易檢點及維護之處所。變電室內用電設備之配置應考慮平時運轉維護及設備不良時更換所需之工作空間等條件。
  2. 變電室之工作空間及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或其他類似高壓用電設備之前面應有最小工作空間。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高壓用電設備最小工作空間不得小於表九四八~一規定。高壓用電設備帶電部分露出者,工作空間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若為封閉型設備者,應自封閉箱體前端或箱門算起。 二、變電室或內裝有超過六百伏特帶電部分之封閉箱體,其進出口應加以上鎖但經常有合格人員值班者,不在此限。 三、在用電設備周圍之工作空間應有照明裝置,且照明出線口、手捺開關等位置之安排,應使更換燈泡、修理照明燈具或控制燈具時,不致觸及帶電部分。 四、在工作空間上方未防護之帶電部分,距離地面高度不得小於表九四八~二規定。

變電室依下列規定設置警告標識: 一、下列區域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一)所有用電設備變電室及裝有用電設備之房間、區域或封閉箱體之入口。 (二)接近所有高電壓管路及電纜之導線處。 (三)裝有高電壓電纜之電纜架上,每隔三米以內有一個標識。 二、隔離開關處除該設備被互鎖,使其於有載下不能操作外,應有標明在有載下不能操作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 三、若有逆送電可能性存在,應採取下列規定方法: (一)每一群組動作之隔離開關或隔離設備應有該裝置之任一側均可能帶電之警告標識。 (二)每一連接點可視及範圍內應有標明每一高電壓區段連接點之耐久且明顯變電室開關操作配置單線圖。 四、裝設高壓配電盤者,在人員可接近之帶電部分面板或門上,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