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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節 金屬導線管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金屬導線管配線

金屬導線管為鐵、鋼、銅、鋁及合金等製成品。常用導線管其形式及管壁厚度如下: 一、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有螺紋、圓形鋼製之金屬管,按管壁厚度而有厚薄之分。 二、無螺紋金屬導線管(Electric Metallic Tubing, EMT):無螺紋、薄壁之圓形金屬管。

  1. 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二、含有酸性或腐蝕性之泥土中。 三、潮濕場所。但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鐵、管夾、螺絲或類似配件具耐腐蝕材質,或另有耐腐蝕材質保護者,不在此限。
  2. 薄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有重機械碰傷場所。 三、超過六百伏特之高壓配管工程。
  3.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不得裝設於前二項規定情形或場所,亦不得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不同材質金屬導線管之間應避免互相接觸,以免產生電蝕效應。

金屬導線管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管應有足夠之強度,其內部管壁應光滑,以免損傷導線之絕。 二、金屬導線管內外表面應鍍鋅。但裝設於乾燥之室內及埋設於不潮濕之建築物內者,其內外表面得塗有其他防鏽之物質。

金屬導線管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應依表三二八~一至表三二八~三規定選定。 二、管長六米以下無顯著彎曲,導線容易更換,且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並在八平方毫米以下者,管徑得依表三二八~四規定選定,其餘得依表三二八~五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二八~六或表三二八~七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六十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者,管徑得依表三二八~五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二八~六或表三二八~七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四十選定。 四、單芯電纜、多芯電纜或其他絕導線穿在管內不依前三款規定辦理者,管徑得依表三二八~八規定選定。

  1. 金屬導線管終端切斷處,應加以整修或去除粗糙邊,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致有損傷導線絕緣或被覆之虞。金屬導線管若於現場絞牙,應採用絞牙模具處理。
  2.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不得絞牙。但採用工廠製造之整套型絞牙連接接頭,並設計能防止導線管絞牙彎曲者,不在此限。

金屬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 (一)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九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 (二)結構構件若不易固定於九百毫米以內者,得於一‧五米以內加以固定。 二、支撐: (一)金屬導線管每隔二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 (二)從工機器或固定式設備延伸之暴露垂直導線管,若中間為絞牙連接,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及固定,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法者,得每隔六米以內作支撐。

金屬導線管及其配件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導線管以管子接頭互相連接時,其絞牙應充分絞合。 二、金屬導線管與其配件之連接,其配件之兩側應用制止螺絲圈銜接或以其他方式妥為連接。 三、金屬導線管及其配件應牢固裝設於建築物。 四、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圈或護套保護導線,以免導線損傷。但線盒、配件或封閉箱體之設計有此保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