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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30 條

金屬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 (一)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九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 (二)結構構件若不易固定於九百毫米以內者,得於一‧五米以內加以固定。 二、支撐: (一)金屬導線管每隔二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 (二)從工機器或固定式設備延伸之暴露垂直導線管,若中間為絞牙連接,導線管最頂端及底端有支撐及固定,且無其他有效之中間支撐方法者,得每隔六米以內作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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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30條,插座、開關及熔絲等電器裝置需要藏於緊密封閉的盒子或絕緣油中,且盒子和油箱的外表應該進行防腐蝕處理。 參考資料: 根據相關案例,如2010年司法院提供的裁判書,某個案件中,法院對一個建築物的用電設備進行審查時,提到了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30條的相關規定。根據此裁判書,當時的案情是關於一個用戶的用電箱內的插座、開關和熔絲發生了問題,使得火災發生。法院在判決中提到,這些用電裝置應該藏於緊密封閉的盒子中,並且盒子的外表應該進行防腐蝕處理,這樣可以減少火災發生的風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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