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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28 條
金屬導線管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應依表三二八~一至表三二八~三規定選定。 二、管長六米以下無顯著彎曲,導線容易更換,且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並在八平方毫米以下者,管徑得依表三二八~四規定選定,其餘得依表三二八~五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二八~六或表三二八~七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六十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者,管徑得依表三二八~五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二八~六或表三二八~七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四十選定。 四、單芯電纜、多芯電纜或其他絕緣導線穿在管內不依前三款規定辦理者,管徑得依表三二八~八規定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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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28 條」規定了在設立發散腐蝕性物質的場所和設施線路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使用磁珠、磁夾板和木槽板進行裝置。 二、應按照非金屬管裝置法進行施工,或者使用PVC、BN、PE、交連PE、和鉛包等電纜進行裝置。 三、如果使用金屬管或裝甲電纜進行裝置,則應將其完全埋設在建築物內或地下,但如果環境不允許時,不受此限制。同時,金屬管和電纜表面應該塗上防腐材料以防止腐蝕。而使用金屬管的配件應該和金屬管採用相同的金屬,以避免產生電池作用。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它是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制定的規範,以確保用戶用電設備的安全和正確使用。根據該規則,設備裝置應該按照相應的標準進行,以確保安全和防腐蝕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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