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火藥製造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火藥製造場所如有爆炸性氣體產生者依照本章第二節之一規定辦理之。 二、火藥類之塵埃存在之場所應依照本章第三節及第三節之一規定辦理之。 三、火藥製造廠內除前兩款規定外,其電機設備及配線除照本章第四節規定辦理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熱器以外之電具應為全密封型者。 (二)電熱器之發熱體必須為掩遮帶電導體部份者,且溫度上昇到危險程度時自動啟斷電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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