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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金屬可撓導線管指由合成樹脂材質製成,並搭配專用之接頭及配件,作為電力及控制導線裝設用,其特性分類常用類型如下: 一、PF(plastic flexible)管: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CD(combined duct)管: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1. 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二、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三、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四、周圍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之場所。 五、絕導線或電纜之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者。但絕緣導線或電纜之安培容量以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計算,或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2. PF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三、長度超過一‧八米者。但依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固定者,不在此限。
  3. CD管僅得埋設於具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之實心牆壁、梁、柱、樓地板內,並妥為固定。

金屬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應依表三四九~一及表三四九~二規定選定。 二、導線管彎曲少,導線容易穿入及更換,且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並在八平方毫米以下者,管徑得依表三四九~三規定選定;其餘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四九~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四九~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四十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四九~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四九~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三十二選定。

  1. 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口處理、伸縮,及於混凝土內集中配管,應依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2.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直接互相連接,連接時應採用接線盒、管子接頭或連接器。

金屬可撓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套保護導線,以免導線損傷。

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其導管穿線匣、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

  1. PF管以明管裝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百毫米處或距離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裝設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連接處。
  2. 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間,及管與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