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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53 條
- 1.PF管以明管裝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百毫米處或距離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裝設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連接處。
- 2.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間,及管與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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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第 353 條指出,在易受外物損傷之處,燈罩外應有適當保護。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燈具免受外物損壞,確保其正常運作和使用的安全性。 根據經濟部能源局於2016年所發布的《能源法令》中,「電力基本規則」內的「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第 353 條有明訂以上內容。此規定的意義在於保護屋外燈具免受外物的損壞,例如樹枝、隨風飄落的物品等,以確保燈具的正常運作和使用的安全性。 範例:例如,在馬路上的路燈上方若有樹枝或物品容易擱淺的地方,根據該條規定,應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加裝避雷針、設置網狀保護罩或挂起警示牌等,以防止這些物品造成燈具的損壞。此舉能確保燈具的正常運作,維護道路的照明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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