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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PF管以明管裝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百毫米處或距離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裝設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連接處。
  2. 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間,及管與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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