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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49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應依表三四九~一及表三四九~二規定選定。 二、導線管彎曲少,導線容易穿入及更換,且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並在八平方毫米以下者,管徑得依表三四九~三規定選定;其餘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四九~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四九~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四十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四九~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四九~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三十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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