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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49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應依表三四九~一及表三四九~二規定選定。 二、導線管彎曲少,導線容易穿入及更換,且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相同,並在八平方毫米以下者,管徑得依表三四九~三規定選定;其餘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四九~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四九~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四十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管徑得依表三二八~五、表三四九~四計算所得之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三四九~五規定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三十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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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49條規定了舞台邊燈及其他移動性燈泡線應採用適當電纜。根據這項規定,舞台上的燈光設備以及其他地點的燈泡線,如果具有移動性,必須使用合適的電纜。舉例來說,如果在舞台上使用一個可移動的燈泡線提供照明或變幻燈光,根據該規定,應該選擇符合安全性要求的電纜來連接它。由於我們無法確定該法條的所有內容和其他款項的細節,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請參考相關的法律文獻或專業資料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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