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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48 條
- 1.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二、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三、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四、周圍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之場所。 五、絕緣導線或電纜之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者。但絕緣導線或電纜之安培容量以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計算,或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 2.PF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三、長度超過一‧八米者。但依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固定者,不在此限。
- 3.CD管僅得埋設於具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之實心牆壁、梁、柱、樓地板內,並妥為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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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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