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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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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二、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三、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四、周圍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之場所。 五、絕導線或電纜之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者。但絕緣導線或電纜之安培容量以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計算,或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PF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三、長度超過一‧八米者。但依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固定者,不在此限。
  3. 3.CD管僅得埋設於具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之實心牆壁、梁、柱、樓地板內,並妥為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根據我搜尋的資料,我無法找到「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的第 348 條法規。

  • 名詞
  • 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八款條文
  • 第三百五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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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48 條規定:「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二、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