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六 節 懸吊型導線槽配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六 節 懸吊型導線槽配線
懸吊型導線槽係裝設於建築結構表面,或懸吊於建築結構,搭配相關配件,作為絕緣導線或電纜裝設用之金屬導線槽。
懸吊型導線槽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裝設。 二、乾燥場所。 三、導線槽若有受保護者,得裝設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導線槽及其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裝設於建築物內。
懸吊型導線槽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槽及其配件應為鋼、不鏽鋼或鋁材質者。 二、鋼質導線槽及其配件應鍍鋅或有防止腐蝕之塗裝。 三、導線槽寬度應為五十毫米、七十五毫米或一百毫米,且高度不得超過寬度。
- 懸吊型導線槽內之容許導線數不得超過表四三五規定導線槽尺寸對應配線截面積之百分比。
- 懸吊型導線槽內載流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規定選用,或依上列表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係數計算;如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其安培容量得免依表二五~六規定修正: 一、導線槽配線截面積超過二千五百平方毫米者。 二、載流導線數量不超過三十條者。 三、導線槽內之所有導線外徑截面積總和不超過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二十。
懸吊型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壁掛式: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或導線槽終端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二、懸吊式:於導線槽每一終端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 懸吊型導線槽蓋板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設於懸吊型導線槽內。
- 懸吊型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裝設懸吊型金屬導線槽及其彎管、連接接頭及配件時,應使其電氣及機械妥為耦合,並使導線不致遭受磨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