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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33 條

懸吊型導線槽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裝設。 二、乾燥場所。 三、導線槽若有受保護者,得裝設於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除嚴重之腐蝕性場所外,鐵磁性導線槽及其配件有琺瑯作為腐蝕防護,得裝設於建築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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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所述,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33條針對高壓電容器放電設備有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每個電容器應附裝放電設備,以便在線路開放後能夠釋放殘餘電荷;第二項規定額定電壓超過600伏的電容器,其放電設備應能夠在線路開放後的五分鐘內將殘餘電荷降至50伏以下;第三項規定放電設備可直接裝於電容器的線路上,或者附帶適當裝置,以便在線路開放時與電容器的線路自動連接。放電設備可以是適當容量的阻抗器或電阻器,如電容器直接在電動機或變壓器的線路上時,不需要另外裝設開關和過載保護設備,因為電動機的線圈或變壓器本身就可以被視為適當的放電設備。 參考資料: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10001) - 中華民國經濟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33條」,發布日期:2014年6月3日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content/Content.aspx?id=67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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