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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34 條
懸吊型導線槽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槽及其配件應為鋼、不鏽鋼或鋁材質者。 二、鋼質導線槽及其配件應鍍鋅或有防止腐蝕之塗裝。 三、導線槽寬度應為五十毫米、七十五毫米或一百毫米,且高度不得超過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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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確定有關「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34 條容量之決定按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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