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37條,電容器之配線容量應不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根據此規定,電容器的配線容量應該要足夠大,以確保能承受電容器額定電流的一‧三五倍。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電容器能夠安全運行並防止因容量不足而造成故障或安全風險。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電容器的額定電流為10安培,根據這條規則,其配線容量應不低於10安培的一‧三五倍,即35安培。這樣的要求可以確保電容器的配線能夠承受其額定電流的倍數,避免過載或其他潛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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