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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37 條

  1. 1.懸吊型導線槽板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設於懸吊型導線槽內。
  2. 2.懸吊型導線槽內所有導線含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所占截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處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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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437條,電容器之配線容量應不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根據此規定,電容器的配線容量應該要足夠大,以確保能承受電容器額定電流的一‧三五倍。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電容器能夠安全運行並防止因容量不足而造成故障或安全風險。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電容器的額定電流為10安培,根據這條規則,其配線容量應不低於10安培的一‧三五倍,即35安培。這樣的要求可以確保電容器的配線能夠承受其額定電流的倍數,避免過載或其他潛在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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