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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36 條
懸吊型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壁掛式: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或導線槽終端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二、懸吊式:於導線槽每一終端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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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36 條,過電流保護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電容器組由多具單位電容器串聯或並聯組成時,每一單位電容器應有個別之過電流保護。 2. 做為電容器組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符合本規則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負載啟斷開關附裝適當之熔絲。 - 具有自動跳脫且有適當容量之斷路器。 - 高壓受電幹線已裝設分段設備及斷路器者,其所屬各電容器組,可採用熔絲鏈開關附裝熔絲或隔離開關配熔絲作為過電流保護。 例如,如果一個電容器組由兩個單位電容器串聯組成,則每一個單位電容器都需要個別的過電流保護。此外,過電流保護設備可以是具有適當容量的自動跳脫斷路器,或者是負載啟斷開關附裝適當熔絲。如果高壓受電幹線已裝設分段設備及斷路器,則各電容器組可以使用熔絲鏈開關附裝熔絲或隔離開關配熔絲作為過電流保護。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lsno=000011¶no=0436&histno=1050510)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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