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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節 電動起重機及吊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電動起重機及吊車
  1.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2. 本節所稱懸掛電纜,指專供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用之可撓單芯電纜或多芯電纜。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裝設於危險場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危險場所運轉之所有用電設備應符合第五章規定。 二、電動起重機、吊車或單軌吊車在可燃性物質上方運轉者,其電阻器應裝設於下列規定位置: (一)以不可燃物質製成且通風良好之封閉箱體內,使其火焰及金屬熔渣不致逸散。 (二)以不可燃性物質製成之箱籠或操作室內,且自地面至電阻器頂端上方至少一百五十毫米處加以封閉。

  1.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應採用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但滑接導線、電阻器、集電器或其他設備之短截裸露導線不在此限。
  2. 若需可撓連接至電動機及類似設備者,得採用可撓絞線,且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多芯電纜配線。
  3. 若使用之多芯電纜有懸吊式鈕裝置者,該裝置應有避免電纜承受張力之支撐。
  4. 若需可撓連接至移動組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懸掛電纜或合此用途之可撓軟線: 一、可釋放張力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之危險場所,適用於該環境。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引出管槽或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引出管槽或電纜轉成裸露導線者,每一導線應有個別護管套或終端配件,其配件不得作為接續或分接使用,且不得用於照明出線口。 二、若金屬導線管終端連接至滑接導線、集電器、電阻器、制動裝置、電力回路極限開關及直流分相電動機等未封閉之控制設備者,其終端得採用護管套替代配線盒。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暴露於高溫或連接電阻器之導線,應有耐燃包覆,或以耐燃膠帶個別或綑綁成束包覆。 二、沿著滑軌、天車、單軌吊車之滑接導線,得用裸銅、鋼、其他合金或上列金屬合成之堅硬材質。 三、若需可撓者,得採用用之懸掛電纜、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安培容量及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短時間額定功率電動起重機、吊車之電動機絕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七二八~一規定。絕緣導線裝於周圍溫度超過攝氏三十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二五~七規定之修正數。 二、連接至電動機及控制器之導線,不得小於一‧二五平方毫米。但未大於七安培之控制電路得選用○‧九平方毫米之多芯可撓軟線。 三、滑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七二八~一攝氏七十五度欄位規定,且線徑不得小於表七二八~二規定。 四、電動機負載之計算: (一)單具電動機負載應為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之一百。 (二)單具電動起重機或吊車上之多具電動機電源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應為任一單具電動起重機或吊車運轉時,最大電動機或電動機群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加上次大電動機或電動機群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之五十,用表七二八~一中最長時間額定之欄位。 (三)多具電動起重機或吊車共用同一導線系統,計算電動機最小安培容量應前目規定計算每台電動起重機之安培容量,並將其全部加總,再乘以表七二八~三規定相應之需量因數。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滑接導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滑軌之滑接導線應加以防護,橋式滑接導線應加以定位或防護,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二、滑接導線應裝設支持礙子,且其終端應以耐張礙子固定。 三、滑軌之支撐: (一)沿著滑軌之主滑接導線應以絕支持物支撐。 (二)沿著滑軌之主滑接導線間隔應為一百五十毫米以上。單軌吊車之導線間隔得為七十五毫米以上。 四、橋式吊車配線之滑接導線間應保持六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跨距超過二十五米者,每隔十五米內應配置一個絕緣鞍型支架。 五、沿滑軌或電動起重機天車之導線為第七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硬質型式且未包覆於封閉組件者,應置於絕緣支持物上,並使導線或相鄰集電器之線間距離不得小於二十五毫米。 六、滑接導線不得作為電動起重機及吊車以外其他設備之幹線。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集電器應使其與滑接導線間之火花降到最低。在可燃性纖維與物質之儲存室內操作者,應符合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

  1. 滑軌滑接導線與電源間,及從滑軌滑接導線引出之導線,應有隔離設備,其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第七百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計算值該隔離設備應由電動機電路開關或斷路器組成。
  2. 前項隔離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應為可輕易觸及,且可直接從地面操作。 二、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三、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接地導線。 四、隔離設備應置於滑軌之滑接導線處可視及範圍內。
  3. 隔離設備在電動起重機或單軌吊車操作台不可輕易觸及者,於操作台應有其他方法可啟斷電動起重機或單軌吊車所有電動機之電源電路。

前條規定之開關或斷路器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所有電動機合併短時電流額定百分之五十,或任何單一動作中,所有電動機短時額定電流總和百分之七十五。

滑軌電源導線及電動起重機或單軌吊車之主滑接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不得大於任一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最大安培額定,加上表七二八~三相應之需量因數決定其他負載銘牌標示額定電流之總和。

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線或斷路器額定: (一)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電動機分路應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額定應符合表二二○規定。 (二)若單一動作由二台以上電動機同時運轉者,應視為單具電動機,且其電流為各銘牌標示額定之總和。 二、分路分接: (一)若二台以上電動機連接至相同分路者,每台電動機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 (二)負載側分路保護裝置分接至控制電路時,每條分接導線及每項設備之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三)制動線圈之分接導線得免裝設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

  1. 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吊車、所有滑軌及附屬設備,包括懸吊式控制器等所有暴露帶電金屬部分,應做機械性連接或以搭接導線作搭接,以符合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
  2. 高架吊車構件及天橋構件不得視為經天橋、高架吊車輪及其分別之軌道有電氣性接地,另應配裝獨立搭接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