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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四 節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適用於製造貯藏危險物質如火柴、賽璐珞等易燃燒物質之場所,其電機設備及配線之施設應以本節之規定辦理。如該危險物質會產生爆發性氣體者應引用第五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配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配線應依金屬管、金屬管或電纜裝置法配裝。 二、金屬管可使用薄導線管或其同等機械強度以上者。 三、以非金屬管配裝時管路及其配件應施設於不易碰損之處所。 四、以電纜裝置時,除鎧裝電纜或MI電纜外電纜應裝入管路內保護之。

附屬電具之移動性電纜應採用適合危險場所之電纜,且電纜與電具之接續處配件應具有防止損傷電纜之構造者。

電具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正常運轉之下可能產生火花之開關,斷路器插座等,可能升高溫度之電熱器,電阻器以及電動機均應為密封式構造者以防止危險物質著火。 二、燈具座直接裝於建築物或藉金屬吊管等固定於建築物。 三、白熱燈與放電管燈須加保護罩。 四、移動用燈具須有堅固之外殼加以保護之。 五、電具與電線之接續應為耐震,防鬆弛構造,且能保持良好之電氣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