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七 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 X 光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定置式:指操作時固定在特定位置。 二、移動式:指架設於有輪子或腳架之永久基座,在組裝完成後可以移動。 三、可運送式:指裝設於車內或以車輛運送時可輕易裝卸。 四、長時額定:每次操作時間五分鐘以上為基準之額定值。 五、瞬時額定:每次操作時間五秒鐘以下為基準之額定值。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不得裝設或使用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特別為該危險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線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應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X光設備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者,得以適用之附接插頭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二、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 (一)容量六十安培以下之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免設專用分路。 (二)任何容量之可攜式及移動式X光設備,應由適用之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三)任何容量之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以適用之連接器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電源電路應裝設隔離設備,其容量至少為瞬時額定輸入百分之五十,或長時額定輸入百分之一百,兩者取其較大者。
- 前項隔離設備應位於X光控制處可視及,且可輕易觸及處。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電源導線及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依下列規定選用: 一、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瞬時額定百分之五十,或長時額定百分之一百,兩者取其較大者。 二、供電給X光設備二分路以上之幹線,其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二套最大X光設備瞬時需量額定百分之一百,加上其他X光設備瞬時額定百分之二十。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輔助設備之控制與操作線路由二十安培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者,得採用一‧○平方毫米以上之可撓軟線。
- 固定式及定置式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控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隔離設備外,個別控制裝置應併入X光控制電源或高壓變壓器之一次側電路,並應為X光設備之一部分。其得設於緊鄰X光控制單元之個別封閉箱體內。 二、保護裝置得併入個別控制裝置內,以控制高壓電路故障時之負載。
- 可攜式及移動式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控制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將其手動控制裝置裝設於設備上。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作為工業及商業實驗室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X光造影與透視型設備應加以有效封閉,或有自動斷電之互鎖裝置,避免人員碰觸帶電部分。 二、繞射與照射型設備或裝置若不能有效封閉,或無互鎖裝置可避免人員在運轉時碰觸未絕緣帶電部分者,於其通電時應有明顯指示燈或同等裝置。
二台以上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由相同高壓電路操作者,以每台或每組設備為一個單位,應有高壓開關或隔離設備,並妥予封閉,或置於避免人員碰觸帶電部分處。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電容器應裝設於具絕緣材質或被接地金屬之封閉箱體內。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組件: (一)X 光管等所有高壓組件應配裝於被接地封閉箱體內。 (二)空氣、油、氣體或其他適合之絕緣介質得作為被接地封閉箱體與高壓組件之絕緣。 (三)自高壓設備連接至X光管及其他高壓組件應採用高壓遮蔽電纜。 二、低壓電纜連接至未完全密封之變壓器、電容器、油散熱器及高壓開關等充油機組者,其絕緣應為耐油型。
-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控制、桌台、X光管支撐、變壓器外殼、遮蔽電纜、X光管頭等附屬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加以接地。但採用電池供電之設備,不在此限。
- 可攜式及移動式設備之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