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郵政規則第 二 節 明信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明信片
第 16 條

書於規定之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 明信片應為長方形並以堅硬紙料印製之,其尺寸最大者為十四公分八公厘乘十公分五公厘,最小者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均為二公厘。 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郵局發行之郵政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正面應印「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橫式者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正面上端左角並得印郵資符誌表示其面值。國外明信片僅限用橫式一種,在「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之下,加印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郵政明信片字樣 (見附表 (二)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第 17 條

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得按照前條規定之紙質、尺寸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付郵資。

第 18 條

交寄未印郵資符誌之明信片應按明信片資費黏貼郵票。 明信片黏貼之郵票,橫式者應貼於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應貼於正面上端左角。

第 19 條

橫式明信片正面右半幅、直式明信片正面應備供左列事項之用: 一、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二、黏貼郵務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如掛號及遞送方法等。

第 20 條

薄紙製成之各種圖解、照片、花紋、圖案或其他剪件,全部黏貼而不致改變明信片性質、尺寸者,得黏貼於明信片之背面交寄。 明信片之附著物不合前條規定者,均應裝入封套內作信函交寄。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政規則 第 二 節 明信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