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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7 條
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得按照前條規定之紙質、尺寸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付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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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7條,明信片除由郵局發行外,任何人得按照規定之紙質、尺寸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此表示,自行印製明信片的範圍和限制。而自製之明信片,其紙質、尺寸不合規定者,應按信函付郵資,即意味著如果自製的明信片不符合規定的紙質及尺寸,則需要按照信函的郵資付費。 以上法條解釋來自於可能的範例,以及郵政規則 第13、14、16和20條以及郵政法第49條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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