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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6 條
書於規定之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 明信片應為長方形並以堅硬紙料印製之,其尺寸最大者為十四公分八公厘乘十公分五公厘,最小者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均為二公厘。 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郵局發行之郵政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正面應印「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橫式者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正面上端左角並得印郵資符誌表示其面值。國外明信片僅限用橫式一種,在「中華民國郵政明信片」字樣之下,加印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郵政明信片字樣 (見附表 (二)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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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郵政規則第 16 條的書於規定之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者為明信片的規定,根據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的相關資料,明信片的要求包括長方形形狀、特定尺寸限制、表面要求平整光滑等。此法條的目的是確定明信片的標準,包括紙張特性、大小、形狀以及印刷要求等。根據這些規定,明信片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才能按照法規進行寄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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