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最大者,長寬厚各不得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公厘。最小者,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公厘。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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