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郵政規則 第 15 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最大者,長寬厚各不得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公厘。最小者,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公厘。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您的問題,很抱歉,我無法提供準確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