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款均應作信函交寄: 一、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 二、電報。 三、印刷、油印、影印或其他方式印製之文件具有通信性質,或具有上、下款,其上款係個別填寫,或其下款係逐件簽名或蓋章者。 四、緘封或僅角端剪開之郵件,其封面未註明郵件種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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