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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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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均應作信函交寄: 一、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 二、電報。 三、印刷、油印、影印或其他方式印製之文件具有通信性質,或具有上、下款,其上款係個別填寫,或其下款係逐件簽名或蓋章者。 四、緘封或僅角端剪開之郵件,其封面未註明郵件種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4條,第一款規定了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應當作信函交寄。這表示這樣的郵件在寄送時需要按照信函的規定辦理,符合特定的規範。舉例來說,如果一封包含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商品的文件寄送,根據這條規定,就應該作為信函交寄,而非其他形式的郵寄方式。 根據《中華民國郵政規則》該項規則的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20033 根據該參考資料,可以得知《中華民國郵政規則》對於郵件的分類及特定種類的交寄方式有詳細的規定,並且具體列舉出了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需按照信函交寄的規定辦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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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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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4 條規定:「左列各款均應作信函交寄: 一、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 二、電報。 三、印刷、油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