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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郵政規則 第 14 條

左列各款均應作信函交寄: 一、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 二、電報。 三、印刷、油印、影印或其他方式印製之文件具有通信性質,或具有上、下款,其上款係個別填寫,或其下款係逐件簽名或蓋章者。 四、緘封或僅角端剪開之郵件,其封面未註明郵件種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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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4條,第一款規定了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應當作信函交寄。這表示這樣的郵件在寄送時需要按照信函的規定辦理,符合特定的規範。舉例來說,如果一封包含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商品的文件寄送,根據這條規定,就應該作為信函交寄,而非其他形式的郵寄方式。 根據《中華民國郵政規則》該項規則的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20033 根據該參考資料,可以得知《中華民國郵政規則》對於郵件的分類及特定種類的交寄方式有詳細的規定,並且具體列舉出了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需按照信函交寄的規定辦理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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