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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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無論書寫複印,或是否緘封,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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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3條的規定,無論郵件是否書寫複印,或是否緘封,只要郵件的全部或部分屬於通信性質,就應按照信函的標準交付郵資。這表示即使信件是複印品,或者只有部分內容具有通信性質,都必須按照信函的標準計算郵資。例如,如果一封包含通信性質的文件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繁瑰而成的,郵件內容部分涉及到通信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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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