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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0 條
薄紙製成之各種圖解、照片、花紋、圖案或其他剪件,全部黏貼而不致改變明信片性質、尺寸者,得黏貼於明信片之背面交寄。 明信片之附著物不合前條規定者,均應裝入封套內作信函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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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20條,薄紙製成的圖解、照片、花紋、圖案或其他剪件,只要全部黏貼在明信片背面上且不改變明信片的性質和尺寸,就可以將其黏貼在明信片上交寄。如果明信片上的附著物不符合這個規定,則應該裝入封套內作為信函交寄。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張明信片背面黏貼了一些花紋和照片,但並沒有改變明信片的性質和尺寸,這樣的明信片就可以按照規定進行交寄。另外,如果明信片上的附著物不符合規定,那麼就應該放進封套內作為信函交寄。 (參考資料:郵政規則第20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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