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電信總局所定之技術規範。
- 前項技術規範之訂定,必須考慮下列事項: 一、不因電信設備之損壞或故障,致電信服務之全面提供發生困難。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如租用固定數據專線之客戶要求時,應設置品質記錄系統,以供該客戶取得品質記錄相關資料。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或造成其設備機能上之障礙。 四、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設備不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時,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第二類電信事業亦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規定遴用該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