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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第 三 節 艙面部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艙面部門

艙面部門之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大副、船副、航海實習生。 二、甲板助理員、水手長、副水手長、木匠、幹練水手、舵工、水手、航海見習生。 三、其他屬於艙面部門之海員。

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 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理及物料之申請與保管事項。 三、氣象之觀測及報告事項。 四、艙面通信設備之使用及保管事項。 五、航路船位之報告及航海日誌之記錄事項。 六、艙面部門人員之管理、考及訓練事項。 七、貨物裝卸之準備及督導事項。 八、海圖及航海圖書之備置、修正與保管事項。 九、輪機部門、事務部門(旅客部門)及電信部門之聯繫事項。 十、醫療、一般行政及船員福利事項。 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艙面部門事項。

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 二、遵照船長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三、保持船長所定航向及航速,如遇時機急迫,得為權宜變更,但應即時報告船長。 四、注意天氣及海面狀況,遇突發事件,應即報告船長。 五、夜間當值,應先簽閱夜更命令簿。 六、負責通信聯絡,並應即報告船長。 七、錨泊或停泊時,應注意天氣及附近海面情況。 八、交值時,應將船舶運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九、當值時一切有關事項應詳實記入航海日誌。 十、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1. 大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船長之命,負全船行政責任,督率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查核各項物料及艙面設備屬具供應保養情形,並負責請領及監督使用。 三、指導求生、滅火及其他各種演習,並負責有關設備之維護。 四、記錄並保管航海日誌、設備目錄、屬具目錄、裝卸貨物有關文件及其他應由大副保管紀錄之文書。 五、船舶進出港及錨泊時,應於船首或指定部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 六、船舶到港後,負責處理船上對外公務,並負責督導裝卸作業。危險品或特種貨物裝卸時,應親自指揮,注意安全法令之規定。 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各級海員,並會同各部門主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 八、注意維護及定期檢查起居艙室衛生環境,並作成紀錄;負責船員或旅客傷病之處置。 九、船舶接受各項檢查時,率同有關人員準備各項文書並按規定辦理。 十、安排船體及艙面設備之檢修、維護及保養,督導艙面部門及事務部門之清潔並分派海員工作。 十一、經常性檢查下列事項,並作成紀錄: (一)食品與飲用水之供應。 (二)用於儲存、處理食物及飲用水之場所與設備。 (三)用於準備、供應餐食之廚房或其他有關設備。 十二、訓練、指揮及考核航海實習生。 十三、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副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項。
  2. 大副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航行慣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1. 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保管、校驗船上航海設備與儀器及保管、修正海圖與航海有關之書冊、圖表。 二、船舶進出港或錨泊時,應於船長指定之工作崗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 三、船舶停泊時,遵照船長命令當值;船舶裝卸貨物時,監督裝卸作業。 四、保管並記錄航海摘要日誌、磁羅經自差簿、航海儀器紀錄簿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五、負責郵件之裝卸及保管,備置郵件簿登記收受與遞交之日期、件數。 六、負責駕駛臺內外及駕駛臺甲板上各項設備、屬具之清潔與保養。 七、保管船上藥品與醫療設備。 八、協助大副辦理船舶進出港手續及一般行政事務。 九、船舶開航前,會同輪機人員試車、車鐘、號笛,並將船舶吃水及燃油、淡水儲量報告船長。 十、保管並檢查救生、滅火及艙面通信設備。 十一、負責接送引水人,並檢查繩梯及舷梯之安全。 十二、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船副負責及上級交辦之事項。
  2.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船副者,其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
  3. 船舶未配置船副時,其由船副辦理之事項,由船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水手長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督率艙面部門乙級船員工作。

副水手長、木匠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錨機及艙面機具保養維護,物料、工具、燈具之保管維護,貨艙通風口之封啟及水櫃之查驗。每日並應將測水情形報告大副。

甲板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艙面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船長及當值航行員之命令。 二、船舶到港後,協助靠泊、錨泊及其他帶纜之作業。 三、負責貨物及物料之裝卸作業。 四、負責甲板上之各項設備與機器、屬具之清潔與保養及維修。

  1. 幹練水手、舵工、水手,應於船舶航行時擔任操舵、瞭望或船舶在港時擔任梯口當值及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船體內外、艙面機具、住艙之清潔保養及裝卸貨物之準備。
  2. 航海實習生應由船長及甲級船員指導並協助實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操作級航行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及(或)補強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之。
  3. 航海見習生應由水手長及其他乙級船員指導並協助見習乙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其工作由大副指派並依助理級航行當值人員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規範之訓練項目與適任評定考核之。
  4. 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航行當值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