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
- 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主管機關應建置陳情、申訴及調處機制,處理民眾申訴案件及長照服務單位委託之爭議等事件。
地方主管機關對接受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應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監督其長照服務品質,長照機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