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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下列彩色漁船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中英文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其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 (一)呈現左、右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各一張。 (二)從船艏及船艉拍攝之照片各一張。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1.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六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或大目鮪兼營長鰭鮪或黃鰭鮪組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長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3.原經許可在印度洋作業且領有延繩釣漁業執照,並經准參加對外漁業合作經營鮪延繩釣漁業。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一般組: 1.曾取得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之遠洋作業許可。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或一般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2.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太平洋兼營運搬船不得申請前項作業許可,已取得者應予廢止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大釣船之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大釣船之經營者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小釣船之經營者為臺灣鮪延繩釣協會(以下簡稱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小釣協會登記,由小釣協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四、小釣船之經營者非為小釣協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五、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1. 申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超過各組別之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2. 申請一般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1. 申請冷凍黃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 一、第一順位: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印度洋海域冷凍黃鰭鮪組且未喪失該組作業資格之漁船,或承受滅失時為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鮪延繩釣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第二順位: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且未喪失該組作業資格之漁船。 三、第三順位:當年度經許可為印度洋一般組之小釣船。
  2. 前項申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3. 取得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除依前二項規定之順位依次遞補外,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受理申請,不受第九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1. 申請赴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且以油魚為主要漁獲物之漁船,應取得當年度赴印度洋作業許可。
  2. 前項漁船屬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者,僅限於油魚漁區作業。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七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許可,不受第九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經依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准休業,休業終了業。但不包含當年十一月一日後始申請核准休業,且休業期間未達三個月即復業者。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經處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1.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2.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
  3.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1. 鮪延繩釣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2. 大釣船間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3. 小釣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印度洋冷凍黃鰭鮪組與太平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互換。 二、印度洋一般組與太平洋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漁船互換。
  4. 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作業許可證明書,始發互換洋區或組別後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