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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農會編制員工之考獎懲由總幹事為之,總幹事之考核獎懲由理事會為之。總幹事之工作考核應以農會年度考核評定結果為準。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農會給予公傷病假。

  1. 農會編制員工,其考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2. 平時考核至少每六個月辦理一次。
  3. 年度考核於每年年終時,對該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職,且於該年度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按其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評定等級予以獎懲: 一、優等:年度考核九十分以上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受考人數百分之二。經考核列優等者加三薪點。 二、甲等:年度考核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經考核列甲等者加二薪點。 三、乙等:年度考核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經考核列乙等者加一薪點。 四、丙等:年度考核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經考核列丙等者不加薪點。 五、丁等:年度考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經考核列丁等者降一職等。 六、戊等:年度考核未滿五十分。經考核列戊等者降二職等。
  4. 農會該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均不得列甲等以上。
  5. 年度考核列丁等或戊等並降職等者,於降等後,須繼續於農會服務滿三年,始取得晉升一職等資格。
  1. 農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擬列優等者,其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應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三、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研究創新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四、主辦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評定成績特優。 五、對所主持或交辦重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七、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 九、辦理農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2. 農會編制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甲等以上: 一、受刑事或專案懲處。 二、當年度未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或參加訓練、講習時數合計未達十六小時。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或曠工達一日。 五、辦理農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農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3. 前項第四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公傷病假之日數。
  1. 農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列丁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證。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三、怠忽職守,稽延業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農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五、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大過一次以上。
  2. 農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列戊等者,須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四日。 二、其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兩次以上。

經考應加薪點超過本職最高年功薪點時,每加一薪點改發半個月薪資之久任獎金。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在職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農會。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消彌或減輕農會損害。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農會。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 五、遇意外事故,應付得宜或奮勇搶救,減少農會損失。 六、維護農會財務,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1.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懲處: 一、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公物。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三、不依規定處理業務,致生損害於農會。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農會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 五、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 六、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 七、參加訓練或講習成績不及格。 八、曠工。 九、有其他業務上失職行為。
  2. 農會編制員工有前項情形,或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事項有虛偽情事,致農會發生損害時,有關員工應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1. 農會編制員工之平時獎懲,應依功過輕重按下列方法辦理: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2. 前項獎懲以同一農會所為者為依據,平時獎懲並為年度考之主要依據。
  3. 嘉獎三次換算記功一次,記功三次換算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換算記過一次,記過三次換算記大過一次。
  4. 同一年度功過,得以相抵。但犯有重大過失,經專案懲處者,不得相抵。
  5. 農會應就編制員工之獎懲基準訂定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員工有違法失職,涉及民事或刑事責任者,農會應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如有延誤,由總幹事負責;總幹事由理事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