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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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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測定及分析等業務之機構。 二、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三、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四、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五、作業環境監測暴露評估(以下簡稱暴露評估):指運用採樣策略及統計方法,分析作業環境監測數據,並與容許暴露標準比較,以掌握勞工暴露狀況之評估。 六、第三者認證機構:指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 七、認證實驗室:指經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合格,於有效期間內,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樣本化驗分析之機構。

第 3 條

本辦法之作環境監測,分類如下: 一、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4 條

本辦法之作環境監測人員(以下簡稱監測人員),其分類及資格如下: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職業衛生技師證書。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接受講習。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下列文件之一者: (一)職業衛生技師證書。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接受講習。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為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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