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 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關。 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 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 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關。 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 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衝壓機械之行程切換開關及操作切換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以鑰匙進行切換者,鑰匙在任何切換位置均可拔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衝壓機械在任何切換狀態,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機能之一。 (二)切換開關之操作,採密碼設定。 (三)切換開關具有其他同等安全管制之功能。 二、能確實保持在各自切換位置。 三、明顯標示所有行程種類及操作方法。
衝壓機械應具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
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作裝置。 二、設置於各操作區。 三、有側壁之直壁式衝壓機械及其他類似機型,其台身兩側之最大距離超過一千八百毫米者,分別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
衝壓機械之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能顯示運轉狀態之指示燈或其他具有同等指示功能之裝置。 二、繼電器、電晶體、電容器、電阻等電氣零件之安裝部分,或控制盤、操作盤與衝壓機械本體之安裝部分,具有防振性能。 三、主電動機之驅動用電氣回路,具有停電後恢復供電時,未重新起動操作,主電動機無法驅動之回路。但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四、控制用電氣回路及操作用電氣回路,具有繼電器、極限開關等電氣零件故障、電壓下降或停電時,不致發生滑塊等意外動作之性能。但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五、操作用電氣回路之電壓,在一百六十伏特以下。 六、外部電線具有符合國家標準CNS 6556之600V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輕便電纜規定之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絕緣效力、耐油性、強度及耐久性。 七、控制用電氣回路及操作用電氣回路之繼電器、極限開關及其他主要電氣零件,具有充分之強度及耐久性。
衝壓機械之機械系統使用之彈簧、螺栓、螺帽、襯套及插銷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彈簧有因破損、脫落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之虞者,採用壓縮型彈簧,並採用桿、管等引導之。 二、螺栓、螺帽、襯套或其他零件有因鬆動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或零件脫落之虞者,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三、插銷有因脫落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或零件脫落之虞者,具有防止脫落之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