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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第 28 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營運之收入。 五、投資他事之收入。 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 29 條

公視基金會應本設立之目的有效使用經費。

第 30 條
  1. 公視基金會之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2.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總經理編製後,報請董事會審議。
  3.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 31 條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入基金餘額。

第 32 條

公視基金會應於事年度終了後,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詳列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 33 條

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第 34 條

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會,以供公眾查閱。

第 35 條

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應供公眾按工本費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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