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計數
第 7 條
七、共同訴訟或就數訴訟標的合併提起之訴訟,雖經分別辯論及裁判,仍作為一案,均用原卷宗號數。但因不備共同訴訟或合併之要件,而作為數案分別辦理者,其一用原卷宗號數,其餘另立卷宗號數。
第 8 條
八、參加訴訟、訴之追加及反訴均不另立卷宗號數。
第 9 條
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經合併辯論及裁判者,仍作為數案,並用原有各卷宗號數。
第 10 條
十、聲請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仍應作為保全程序聲請事件,另立卷宗號數。
第 11 條
十一、強制執行事件,於發給債權憑證後更為執行者,另立卷宗號數。
第 12 條
十二、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迴避,聲請或聲明異議,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另立卷宗號數。
第 13 條
十三、下列情形不得另立卷宗號數: (一)聲請行政法院更正或補充裁判。 (二)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為之聲請或聲明。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768 人 正在學習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參、計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