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貳 遴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四、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 (一)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辦理。 (二)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 (少年) 法院自行辦理。 (三) 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自行辦理。 (四)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五、權責法院於招考或遴選前,應先徵詢用人法院擬聘用法官助理之人數、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 各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出缺情形通報權責法院,俾其辦理招考或遴選事宜。
六、各級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七、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 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 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
八、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九、各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權責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分配予各用人法院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權責法院自行訂定。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向各該權責法院申請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用人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該權責法院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權責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
十、法官助理由各級法院依前點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司法院。
十一、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繼續聘用每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以確實能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之考試方式重新遴選聘用。
十二、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 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 以碩士學歷聘用者 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 以博士學歷聘用者 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 離職後再任之法官 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十三、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點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