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管理作業要點第 四 章 環境布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司法機關銜牌、員工名牌、辦公及服務場所標誌等應製作中英雙語。
二十九、司法機關銜牌之製掛,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司法機關應懸掛銜牌,其大小及質料,視其位置及需要定之。(二)銜牌應選擇適當字體由左而右書寫。 (三)銜牌顏色、字體以美觀大方為原則。 (四)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但二個以上機關在同一地點者,得分掛左右。
三十、標誌牌釘製,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標誌牌應依法院體系圖誌系統設計管理手冊,按一定規格、質料及顏色製作。 (二)標誌牌應選擇適當字體由左而右書寫。 (三)標誌牌質料得選用壓克力、木質、鋁質或銅質等。
三十一、司法機關得於適當處所設置標語牌,其質料、形式、大小及顏色,力求美觀雅緻、活潑生動。
三十二、司法機關應繪製分布平面圖,並於圖上標示避難方向,懸掛於機關入口處。
三十三、停車場所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汽車停車空間應豎立標誌,自用及外來汽車應按指定地點停放。 (二)機車及腳踏車停車空間,得加遮雨棚並豎標誌,自用及外來車輛應按指定位置停放,必要時得派員管理。
三十四、司法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旗桿,以備升降旗之用。
三十五、司法機關得裝置廣播設備,適時播放音樂,並作為上下班信號之用。
三十六、司法機關應於適當處所設置公告牌、意見箱及值日牌。
三十七、司法機關得於辦公處所適當地點設置垃圾箱及資源回收箱等設備。
三十八、司法機關得於辦公處所入口處適當地點,設置雨傘架、擦腳墊等。
三十九、辦公處所內除吸菸區(室)外,應禁止吸菸,並於進出口處設置禁菸標示。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四十、建築物外牆應隨時保持整潔,為必要之維護。
四十一、機關內環境之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庭院、空地,應妥為維護利用。 (二)老舊建築物尚堪使用者,應予修繕,不堪使用者,應予拆除。(三)堆積之廢物泥土,應隨時清除。 (四)低窪積水之處所,應預為疏導或其他改善措施。 (五)大門出入口及機關內通道不得堆積雜物。 (六)辦公處所禁止曝曬衣物。 (七)應指定場所放置器材雜物廢品,禁止隨處堆置。
四十二、辦公處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或寵物。
四十三、種植花木設置盆景之原則如下: (一)禮堂、會議室、辦公室等處,得設置盆景。 (二)花盆注意排水;室內室外盆花依日照需求隨時互調。 (三)空地較多者,得建造花圃,並派專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