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肆、提院會及函立法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肆、提院會及函立法院
第 7 條
七、提院會及函立法院 法律案應先提出司法院會議通過後(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四條
參照;提院會之格式如附件八),再函送立法院審議(送立法院審議函之格式如附件九之一及九之二)。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