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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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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草案之格式
第 2 條

二、法律、命令制(訂)定案 (一)標題:載明「(法律、命令名稱)草案」。 (二)總說明:法律、命令制(訂)定案應撰一「總說明」(格式如附件一),於其序言中說明必須制(訂)定之理由(必要時應包括所用名稱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明其制(訂)定內容之要點。 (三)逐條說明:法律、命令之每一條文及其立法意旨,逐條依式說明,其表稱為「逐條說明」(格式如附件二)。

第 3 條

三、行政規則訂定案 (一)標題:行政規則之名稱應避免使用命令之名稱;其以逐點方式規定者,以「第○點」稱之,不使用「第○條」、「條文」等字詞。 (二)總說明:行政規則可依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附具總說明;如附具總說明,則其標題名稱為「(行政規則名稱)草案總說明」,於其序言中說明必須訂定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明其訂定之要點。 (三)逐點說明:行政規則之每一點規定及其規定意旨,逐點依式說明,其表稱為「逐點說明」(格式如附件三)。

第 4 條

四、法律、命令修正案 (一)標題:依其修正幅度大小,書寫方式如下;另法律、命令之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 1.全案修正:用於修正條文在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者,書明「(法律、命令名稱)修正草案」。 2.部分條文修正:用於修正條文在四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書明「(法律、命令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少數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三條以下,未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書明「(法律、命令名稱)第○條修正草案」或「(法律、命令名稱)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法律、命令修正時,應加具「總說明」(格式如附件四),於其序言中說明該法律、命令制(訂)定或修正之沿革、此次必須修正之理由或法律、命令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述其修正要點。標題名稱視其修正條文多寡分別為「(法律、命令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法律、命令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法律、命令名稱)第○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條文對照表:條文對照表之標題名稱,視其修正條文多寡分別為「(法律、命令名稱)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律、命令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律、命令名稱)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五)。

第 5 條

五、行政規則修正案 (一)標題:依其修正幅度大小,書寫方式如下;另行政規則之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 1.全案修正:用於修正之點次在全部點次二分之一以上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 2.部分規定修正:用於修正之點次在四點以上,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3.少數規定修正:用於修正之點次在三點以下,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或「(行政規則名稱)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行政規則修正時,可依需要決定是否附具總說明;如附具總說明,於序言中說明必須修正之理由或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明其修正要點。標題名稱視其修正點次多寡分別為「(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對照表:對照表之標題名稱,視其修正點次多寡分別為「(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格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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