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伍、命令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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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命令之發布
第 8 條
八、發布令不列「受文者」,應刊登政府公報 機關發布命令時,應備具「發布令」(格式如附件十之一至十之三)、「分行相關機關函(含請司法院秘書處刊登司法院公報、資訊處更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格式如附件十一),並應具「送立法院函」(格式如附件十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參照);其由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發布者,應另具函報司法院。
第 9 條
九、應由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之命令,其發布或送立法院時,主稿機關均應與有關機關會銜辦理。列銜次序以主稿機關在前,會稿機關在後(格式如附件十三之一、十三之二 )。
第 10 條
十、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命令,由主稿機關依會銜機關多寡,擬妥同式發布令及有關函稿所需份數,於判行後,備函送受會機關判行;並由最後受會機關按發文所需份數繕印、填註發文字號(不填發文日期)用印,依會稿順序,逆退其他受會機關填註發文字號(不填發文日期)用印,依序退由主稿機關用印並填註發文日期、文號封發,並將原稿一份分送受會機關存檔(格式如附件十四之一、十四之二)。
第 11 條
十一、各機關發布命令,應於發布後將發布文號、日期、條文、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副知司法院參事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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