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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筆:名稱 1・條文 7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7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產業利益,指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取得各項國內外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權或其他智…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者經主管機關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核准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其所得結果自申請日起十五年內,產生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產業利益者,應向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4 條預覽 ↗
回饋金之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申請者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之目的、方式、預期產生之產業利益及其他相關因素,以實際產生之產業利益不低於百分之十計算;其難…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者產生產業利益時,應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申報所產生產業利益之金額,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說明。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前項申報,…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6 條預覽 ↗
保險人應定期公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生之產業利益、回饋金或其他相關資訊。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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