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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筆:名稱 1・條文 4
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預覽 ↗
條文定位4
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道路:
一、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情事。
三、公眾通行事實經歷年代久遠且…
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第 4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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